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963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孟、林伟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PPT6X7F,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奇石大市场8-19。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溟、武平林,男,系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50元,减半收取计29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兆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黄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