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061080000176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76.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