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林州市城郊乡供热有限公司、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518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王相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飞,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林州市城乡供热有限公司、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30元(待伤残评定后再进行变更或增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林州市××街路段城乡供热外管道保温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务,施工中活动脚手架所有材料均由被告提供,原告仅提供劳务,日工资300余元。当天下午13时许,原告和***搭建由被告**提供的活动脚手架,刚搭建好第一层架,原告上架搭建第二层架时,第一层活动架突然断裂,致使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等人将原告送至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当天下午转至安钢职工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右侧内、外踝骨折,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共住院治疗39天。原告的右距骨伤情严重,极有可能出现坏死,后续还需巨额费用。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经查,被告林州市城乡供热有限公司将该外保温管道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从被告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林州市城乡供热有限公司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被告**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林州市城乡供热有限公司、河南诺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与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四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无奈之下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诉请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