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

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市诚嵘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1651号
原告: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永新镇永胜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J7R95。
法定代表人:张雯。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市诚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大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6203419XJ。
法定代表人:周绍芬。
原告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诚嵘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秦建彬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高 珊
书 记 员  傅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