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白塔湖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卿,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尧,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永胜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谭 凌
审判员 高向阳
审判员 刘冰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