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2民初6045号
原告: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友谊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1PH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永新镇永胜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J7R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程兴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6.00元,减半收取计4053元,由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倩倩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