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薄奇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绕龙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友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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