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薄奇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绕龙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友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