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545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薄奇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
诉讼代表人:绕龙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通知,***拒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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