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聚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聚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2519号
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柏县朱庄镇围山村破山组。
法定代表人:杨锋,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31730204XG。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良、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聚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文明路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东高国际花园21楼东1单元28层2802。
法定代表人:禹杰,任执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B175。
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聚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亚兰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