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河东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

***与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302行初9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湘潭大河东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住址地湘潭市岳塘区沁园路滴水安置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湘潭大河东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湘潭大河东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