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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751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系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宝青。
被告: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6.5元,保全费4496元,合计1037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