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3152号
原告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大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建筑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一公司)、上海湛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曾于2020年1月22日将三被告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黔0115民初1070号,诉请及事实、理由均与本案一致,上述案件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以其约定了仲裁管辖为由驳回其起诉。原告又于2020年5月8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20年5月19日,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将中交第一公司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该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389元,退还原告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瑛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