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财保74号
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99号桶景雅筑4号楼,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0998F。
法定代表人:徐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新村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149547X1。
法定代表人:周凤。
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徐异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昱新路7号栢景雅居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异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昱新路7号栢景雅居房产。
案件申请费894元,由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汪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