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2财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99号栢景雅筑4号楼,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099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新村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149547X1。
法定代表人:周凤。
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皖1002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8月8日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昱新路7号栢景雅居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