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08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郝维河。
被执行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恩。
本院在执行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阶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