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53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路31号卓昱北郡4-1-1603。
法定代表人:郝维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理人:刘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朱金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