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377号
原告: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路31号**北郡4号楼1**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原告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
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4245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0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04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1月9日医疗费4713.74元;5.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25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4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华夏幸福项目施工中,不听施工管理人员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操作,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司非常及时将被告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期间派专人照顾被告。被告违**作事故给我司造成恶劣影响,总承包单位罚款20万元,中建五局终止与我司长期合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我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2510号裁决书,故提起诉讼。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河北恒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不服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2510号裁决书分别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本院提起诉讼,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在本院之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均有管辖权,但因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早于本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姣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