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4529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5284993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121民初4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湘A7××**和湘A6××**、**名下号牌为湘A7××**等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同年7月19日、7月21日和8月10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曾娟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产。2022年8月15日,本院在其营业场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经营较为困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8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货款103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利息11022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33元;本案受理费8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3250元,以上合计1236694元,已执行到位30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房产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