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59号
原告: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组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