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山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西路***上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山红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山红工贸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180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 顾 明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