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963号
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290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741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公司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243011604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741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点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