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4437号 申请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4529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5284993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460000000014)为申请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