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47号 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开元商务文化中心290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华菱嘉园商务公寓边廊17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址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地址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741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