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6483.3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0元(以10648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9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2228.3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