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