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290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家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