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7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山园村山**组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湘0103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633.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银行账号8002××××3017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银行账号8002××××3017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田 也 代理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