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771号
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9号(梅山大酒店)1幢2-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AE4HJ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康超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北端西北电子信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P4DJ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4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59364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超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康超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超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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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