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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幕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76号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6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8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364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38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389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