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76号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6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8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364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38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389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