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76号之二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6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36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389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38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1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保全费1,584元,由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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