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韦齐实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幕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76号之二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6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36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389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38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照智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上***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门控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1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保全费1,584元,由原告上**幕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