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5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52号海棠名居E栋1楼4、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
审判员吴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