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666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水口开发区水口大道北8号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L5LT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D1区1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567703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0.52元,减半收取计790.26元,由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0.26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