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475号之二
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