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988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988号
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9326150T。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红,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林,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林梓居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095XK。
法定代表人:沈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男男,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亚兰,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国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 杰
书 记 员 邱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