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512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512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9326150T。
法定代理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红,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林,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林梓居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095XK。
法定代表人:沈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男男、冒亚兰,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法莱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南通华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剑飞
审 判 员  孙国成
人民陪审员  沙林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