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乃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句茅路西侧1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7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7月23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苏118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案外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2017年7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2016)苏11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2018年7月24日,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证号为06700517号、06700515号、06700514号、06700520号、06700516号、06700510号、06700518号、06700519号、06700513号、06700512号、06700509号房产登记,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我院均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
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虽有财产,但本案不能处置。
六、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8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7)苏118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1183执***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案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到的财产依法釆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