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执他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细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鄂0115执993号立案执行。因**鼓风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已集中指定到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江夏区人民法院书面报请集中执行。本院认为,为集中高效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切实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应予照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江夏区人民法院以(2018)鄂0115执993号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此裁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洪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敦顺
审判员  晏 钢
审判员  谌 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