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803220。
法定代表人:杨细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53033X。
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7日权利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439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72元、执行费81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鄂01执他14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15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