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80322006T。
法定代表人:杨细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织机构代码73753033-X。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3月27日权利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439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7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72元、执行费81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鼓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73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