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广核环保产业襄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助理:寇霞,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朱岱,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环保产业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助理:范泽华,湖北瀛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朱岱、被告中广核环保产业襄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朱岱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通知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朱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岱自愿撤回反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岱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岱负担。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