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威可诺节能制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230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可诺节能制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76元,由原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东东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