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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8912号
原告:**送,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梓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NFG220。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跃,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荷琴,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送与被告***、浙江梓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送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送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送负担。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