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梓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金崇明。
第三人:杨才明,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金华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底。
负责人:施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云、倪艺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服务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傅村镇石狮塘村杭金衢高速公路127K。
负责人:邵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肖玲,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冠华,服务区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梓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才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金华管理处、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服务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以与***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方 林
人民陪审员 邵妙青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