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4907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御景101公馆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所以说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瑞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瑞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瑞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预交657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顿商贸有限公司3***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