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极地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终10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69号宇翔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极地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陆拾贰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蕾,女,该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王爱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极地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83.2元、上诉人天津极地海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段昊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齐晨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