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754号
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洁,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四元,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326.92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3177.05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费20682.18元;4.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中秋福利500元、取暖费3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外聘人员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合同约定了双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后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工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主动提出,原告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中,被告将值班安排表以及出勤考核表作为其请求支付加班费的证据,但根据原告公司统一安排,节假日均需要值班,仅依据值班安排表不能证明实际值班。同时,依据原告提交的陕西公司工资制度》规定,加班工资也已经汇总在工资表中随工资已发放。另外,出勤考核表系另案被告程晓霞自行制作,是否存在加班,不能查实。关于中秋福利,原告提交的《陕西公司工资制度》中并无该项费用,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并无事实依据。采暖费一项,被告提交的《2018年陕西分公司冬季取暖费明细表》中仅有分公司公章及分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原告提交的《陕西公司工资制度》中规定“冬季取暖费、夏季福利费执行集团的有关标准”,因此分公司无权制定采暖费标准,也没有发放权限。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326.92元;二、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177.05元;三、本委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期间为: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四、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0682.18元;五、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秋福利500元、取暖费3360元,被申请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西安市莲湖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12个月工资总额为21600元,本案仲裁裁决的各项金额均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如原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  丹
 
二Ο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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