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四元,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该仲裁裁决书为依据,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