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1980号

原告: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芳,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鸣,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周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开庭审理。原告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芳及被告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周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依法支付广视公司保险赔偿金26387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广视公司在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投保了总保险费为134496元的雇主责任险(A)款,双方约定,被保险雇员总数为183人,每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600000元。2020年8月8日,广视公司员工刘玉飞在线路检修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广视公司于事发当天及时向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进行了报案。2020年8月9日,广视公司与刘玉飞配偶王琼、母亲杨素华、女儿刘佳签订了赔偿总额为115万元的《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广视公司先行垫付57.5万元,待社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赔付后再进行抵扣。2020年10月12日,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丧葬费38946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合计886126元,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20.16元。但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却一直拖延赔付,且仅同意支付六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广视公司认为,被保险雇员每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600000元,广视公司请求金额并未超出赔偿限额,且请求金额确为广视公司实际损失金额,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广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我院,望判如所请。

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辩称,一、广视公司投保情况与起诉状一致。2020年8月8日,广视公司员工刘玉飞在线路检修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我司查勘调查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判定此次事故属于我司保险责任。二、依据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仲裁;(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及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依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的责任限额”之约定,我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广视公司承担的损失,广视公司与其员工家属自行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应当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三、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之约定,我司向广视公司最终赔偿的保险金金额应当为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出的总赔偿金额扣减广视公司己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广视公司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死者亲属赔付丧费、一次性工亡补助及亲属抚恤金。具体如下:(一)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广视公司,我司就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再次支付保险金;(二)亲属抚恤金(刘玉飞母亲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720.16元,但由于广视公司未按照刘玉飞基本工资足额给刘玉飞交纳工伤保险,亲属抚恤金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并未足额支付,因此我司在广视公司赔付的前提下,可理赔的亲属抚恤金额为工伤保险基金未足额缴纳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83160元,该款我司已于2020年11月19日向广视公司支付。四、广视公司向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主张保险赔款主体不适格。综上,我司不认可广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视公司的诉请。

本院围绕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9日,广视公司向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A款)》,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广视公司;保险期间:由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被保险雇员总数:183人;通信工程技术人员113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0000元;电信工程设施架设人员70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0000元”。《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约定:“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第六条下列原因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仲裁;(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依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的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广视公司基于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为案外人在新津承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施工工作,2020年8月8日,被保险人刘玉飞受广视公司工作安排,到位于新津区处的通信杆进行线路检修,为图便利,刘玉飞没有使用梯子爬上通信杆检修,而是攀爬上了通信杆旁边的高压电线杆,想从高压电杆的位置检修通信杆线路,但意外触电死亡。此后,广视公司在向刘玉飞法定继承人(王琼、杨素华、刘佳)预先赔付后,遂向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的保险理赔。

另查明,在广视公司与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因刘玉飞保险赔款事宜产生争议后,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的上级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投诉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1.贵司在我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A款),保单号:65025121920200000286,保险期限: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2020年8月8日贵司员工刘玉飞(身份证号5101321973××××××××)在线路检修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我司查勘调查并依据贵我双方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判定此次事故属于我司保险责任。2.依据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之约定,我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贵司承担的损失,贵司与贵司员工家属自行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应当属于我司赔偿范围。3.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之约定,我司向贵司最终赔偿的保险金金额应当为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出的总赔偿金额扣减贵司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贵司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死者亲属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及亲属抚恤金。具体如下:(1)丧葬费及一次性亡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贵司,我司就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向贵司支付保险金;(2)亲属抚恤金(刘玉飞母亲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720.16元,但由于贵司未按照刘玉飞基本工资足额给刘玉飞交纳工伤保险,亲属抚恤金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并未足额支付,因此我司在贵司赔付的前提下,可理赔的亲属抚恤金额为工伤保险基金未足额缴纳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83160元,计算公式:[4500(刘玉飞月工资)-2400(刘玉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0%(母亲抚恤金份额)*11年(人均预期寿命减目前年龄)*12月=83160元”。

庭审中,广视公司与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均认可因刘玉飞工亡,广视公司已获得的社保基金赔款为:(一)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86126元;(二)亲属抚恤金(刘玉飞母亲抚恤金)720.16元/月,共11年;(三)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支付的亲属抚恤金差额部分83160元。同时,广视公司向本院陈述,其与刘玉飞家属达成和解的金额基于法律基本规定来计算,因为刘玉飞家属急于用钱,所以就另外加了一部分,没有计算依据,但是没有超出法律依据太多。且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不应只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亲属抚恤金这三类,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出于人道主义对家属的安抚费。

本院认为,广视公司作为投保人,在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主张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广视公司承担的损失,广视公司与其员工家属自行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应当属于赔偿范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广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应承担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议分别如下:

一、关于广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视公司向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应向广视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目前,在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已认可案涉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但以应向死者刘玉飞家属直接赔付为由,认为广视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体不适格,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广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广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应承担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保险,同时保险条款可约定赔偿限额内赔付的条件、范围。本案中,根据案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约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依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的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现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认定广视公司已故员工刘玉飞因工亡应获得的社保基金赔款为886126元,故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将该款项从应赔付的雇主责任保险金中抵扣,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同时,太平财险双流支公司基于广视公司未以刘玉飞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保,并就刘玉飞亲属抚恤金在社保基金赔付后的差额部分,再次核算赔付83160元并无不当,本院同样予以认可。

根据案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约定:“第六条下列原因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现广视公司主张本案中诉请款项系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广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263874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的责任而另行向死者刘玉飞法定继承人赔付的款项,故广视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四川广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 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学十

书 记 员  罗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