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宝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宝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5156号
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宝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宝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递交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