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力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8427号
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秋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昊男,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力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力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36元,由原告内蒙古城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